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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告】「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補助要點」111/12/13修正版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補助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 1112303864A號令修正發布,此版本的「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補助要點」可參見下方或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教育部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 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強化大專校院與區域城鄉發展之在地連結合作,實踐其社會責任,鼓勵教師帶領學生以跨系科、跨團隊或跨校聯盟之結合,或以結合地方政府及產業資源,共同促進在地產業聚落、社區文化創新發展,並能對接國際高等教育發展趨勢,將優質之社會實踐成果發表或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 補助對象: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及專案輔導學校。
  • 補助計畫期間: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採分年核定補助。
  • 申請方式:
    • 申請程序:學校應於公告期限內向本部提出計畫申請,逾期、資格不符或資料不全者,均不予受理。
    • 申請計畫類型:
    1. 大學特色類計畫:本類計畫應奠基於學校高教深耕校務發展特色或曾執行本計畫經驗,以及社區共生共榮之永續實踐機制為整體規劃。
  1. 萌芽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萌芽型計畫、大學社會責任實踐基地育成種子計畫、高教深耕計畫自行推動之善盡社會責任計畫或其他部會有關服務區域產業聚落、工業園區輔導轉型、人文社會實踐、在地創新等類型之計畫期程累積二年以上;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已有相關經驗但尚未形成運作機制,為建構在地產業、文化、城鄉等發展之系統性,並建立永續發展之基礎,可研提繼續精進之具體實踐計畫。
  2. 深耕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可協助在地形成新型態規模經濟。學校應建立協助串聯跨校執行之機制,並規劃辦理五所學校以上之跨校、跨社群活動或培力工作坊。
    1. 永續發展類計畫:本類計畫除重視國際連結,更以促進在地人才養成及達到在地需求為目標,持續深耕並永續發展學校之教研特色。
  1. 國際合作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或國際連結計畫,且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學校應與國外大學或專業組織依計畫內容簽署國際合作備忘錄或國際合作協議。
  2. 特色永續型:計畫團隊曾執行大學特色類計畫或國際連結計畫,且對於推動社會實踐具有完整經驗、清晰之推動架構與組織及穩定之人力。推展計畫關注之地方和區域發展議題,並加以深化,另明列為學校教研特色,落實大學社會責任之永續發展機制。
    • 申請原則:
    1. 同一學校得就大學特色類及永續發展類計畫提出申請,總申請件數至多五件。
    2. 申請計畫之學校應將社會責任實踐列入校務發展基幹項目及學校發展特色之整體規劃。
    3. 各類計畫之團隊應由學校擇定計畫主持人。同一教師至多擔任本計畫一件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4. 學校提出申請計畫之內容與執行中或曾執行之社會實踐型計畫相同者,不予受理。
  • 補助基準:
    • 學校推動本計畫整體運作及校務支持規劃方案,經本部衡酌審查結果及學校量能後,補助部分學校,每年至多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二百萬元。
    • 大學特色類計畫:萌芽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三百五十萬元;深耕型每一計畫每年至多八百萬元。
    • 永續發展類計畫:國際合作型計畫及特色永續型計畫每一計畫每年至多一千一百萬元。
  • 審查作業:
    • 由本部遴聘各領域專家學者、產業界及區域發展有關代表、政府部門代表等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研提申請計畫內容,得促進在地發展之效益及計畫團隊之能量等進行審查。
    • 審查方式如下:
    1. 初審: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行複審。
    2. 複審:由學校及計畫團隊向審查小組進行簡報,其中大學特色類深耕型計畫及永續發展類計畫於必要時,由審查小組依據計畫內容,至實際計畫執行場域進行實地訪查。通過者,經審查小組建議補助額度後,由本部核定。
  • 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
    • 學校推動社會實踐計畫整體運作及落實校務支持規劃方案獲補助經費,得依推動需求編列業務費。
    • 本計畫得編列人事費(包括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專任助理、兼任助理或教學助理費),編列額度萌芽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六十為原則及深耕型計畫以不超過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如由學校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則不得支領相關主持人費用。
    • 相關推動計畫所需之業務費及雜費或其他特殊理由有增加經費項目之必要者,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 深耕型計畫可能渉及空間活化及再利用等規劃執行者,學校得視計畫需求編列資本門項目,報本部核准後得編列及支用。
    • 因應本要點推動事項聘用之專兼任人員及助理等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待遇,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專任人員:專案教學人員、專案經理及專任助理等專任人員,由學校依聘任需求自訂標準核支。
    2. 兼任人員:依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核支。
    3. 本要點所聘用專任人員人事費用應包括勞、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
    • 本計畫採部分補助,獲補助學校應編列本部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作為學校應投注之經費。
    • 學校得依照下列規定編列國外差旅費或國際交流費:
    1. 大學特色類計畫:所編列國外差旅費不超過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六。
    2. 永續發展類計畫:所編列國外差旅費或國際交流費用不超過本部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
  • 經費核撥及核結:
    • 經費核撥:各校補助經費經核定後,應依審查意見進行計畫修正,各類計畫經費將併同高教深耕計畫進行核定,核定經費將配合高等教育深耕計畫分期撥付。
    • 經費核結:補助經費各用途別科目之編列、支給基準及結餘款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學校辦理本計畫各類活動應符合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及相關規定。
    • 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之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部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 諮詢輔導及成效考核機制:
    • 由本部成立計畫專案辦公室組成專家諮詢輔導團,深入了解及協助各類計畫之推動;必要時,得另擇定具備推動經驗規模與量能之學校,協助辦理區域內計畫交流、研習及經驗移轉等事務。
    • 由本部組成審查考核小組,以書面審查、受補助學校簡報、辦理成果發表會或輔導訪視等方式,每年度辦理期末考核(依本部通知之期限);考核結果將作為延續計畫申請是否續予補助及補助經費額度之評核依據。
    • 學校執行計畫成效不彰者,本部得調整計畫類型、扣減或停止全部補助。
  • 本要點生效前已核定之補助計畫,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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